协会章程

乐清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乐清市人力资源协会,英文名称为Yueqi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缩写为YQHR,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乐清市域内企业或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开发、培训教学等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浙江省乐清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致力于帮助企业稳定人才队伍,积极研究并推广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为乐清企业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努力搭建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互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做到资源共享,智慧分享,共同进步!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路乐清市人力资源产业园 一楼

本协会的网址:www.yqhr.cc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贯彻宣传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咨询、人力资源职业经理人沟通交流、联谊沙龙等活动。主要业务如下:
(一)增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人力资源团队业务水平;
(二)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如劳动法、社保法、合同法等),同时提供司法部门的支持(如新员工入职前的档案调查,有无犯罪记录等);
(三)组织专家或优秀师资在人力资源管理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或讲座指导工作;
(四)组织乐清地区的大型招聘会,在乐清、虹桥、柳市、白象各镇一年两次(年初、年中各一次);
(五)组团外出参加温州市或各地的校园招聘会,降低单位单独参加招聘会的开支费用;
(六)创建资源共享平台。各会员平时参加学习的资料、视频、文件,在不外漏公司机密文件的前提下,实现最大化的共享,让其他的会员更便捷的得到提升与成长;
(七)组建乐清人力资源讲师团,按需组织课题讲座,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业务支持。
(八)人才资源共享:离职人才共享、招聘渠道共享、员工福利政策共享、职位薪酬定位共享等。
(九)开展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认证的考前辅导工作;
(十)组织会员单位团体订购员工春节探亲车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企业或单位非个人的形式参加,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四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单位内部有设置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或服务的岗位或机构;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可以重新申请入会,但必须补齐往年欠费,并缴纳重新注册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会员三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为本会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理事确认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选举产生,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会长的指导,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